宪法知识专题讲座讲稿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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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稿,汉语词语,拼音是jiǎng gǎo,意思是演讲、报告或教课前所写的底稿。以下是本站分享的宪法知识专题讲座讲稿,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宪法知识专题讲座讲稿

  我的汇报主要从三个层面展开:第一层面,简要介绍一下宪法的特征以及新中国宪法的历史渊源,回答“是什么”的问题;第二层面,我们所要致力弘扬的宪法精神,有哪些具体体现,对我们有什么要求,回答“怎么看”的问题;第三层面,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如何贯彻落实好这些要求,回答“怎么办”的问题。

  一、是什么?

  现代世界的任何一个国家里,都存在许多的法。除宪法外,还有刑法、民法、经济法、诉讼法等等。宪法既然是法的一种,所以它具有法的基本特征。也就是说,宪法与其他一般的法相比,具有共同性:(1)它们都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表现;(2)都经过特定程序而成为国家意志(法);(3)都具有强制力,由国家强力保证其实施。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说:“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马、恩这个对法的最本质的定义,适用于任何国家的一般的法律,同时,也适用于宪法。宪法具有与其他一般法的共同性,另一方面,还具有与其他一般法不同的特殊性。宪法同其他一般法的差别在于宪法是根本法,不是一般的法。

  第一,根本法的内容不同于其他一般的法。一般法只涉及社会生活的某一个方面。例如,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刑法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以及刑罚的法律;诉讼法是关于诉讼程序的法律,等等。而宪法作为根本法,其内容涉及社会生活、国家生活的全面,规定着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人们最根本的活动准则。

  第二,根本法是其他一般法的立法依据。由于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国家生活中最重要的原则,所以其他一般法的制定都要以宪法为立法基础。例如,我国的刑法第一条规定:“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又如,选举法第一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所以说,宪法是母法,一般法律是子法。

  第三,根本法的法律效力高于其他一般的法。一般法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法律位阶:指每一部规范性法律文本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纵向等级。下位阶的法律必须服从上位阶的法律,所有的法律必须服从最高位阶的法。]*否则,应被修改或撤,国旗、国徽、首都等4章106条。

  随着国民经济的逐渐恢复,加强政治建设的任务也提上日程。1953年,《人民日报》在元旦社论《迎接一九五三年的伟大任务》一文中向全国人民公布,“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宪法,通过国家建设计划”是当年的三项伟大任务之一。1月11日,毛泽东召集党外民主人士座谈会,1月12日,周恩来召集政协座谈会,广泛听取各方对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起草宪法等事项的意见。当时,的确有些人对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制定宪法的时间有所顾虑,认为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这样做有何根据?会不会遇到什么困难?

  毛泽东后来对这些问题进行了解释,他认为从全国范围的情势来看,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条件已经成熟。毛泽东说:“召开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更加发扬人民民主,加强国家建设和加强抗美援朝的斗争。”他还特别强调:“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政府,仍将是全国各民族、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统一战线的政府,它是对全国人民都有利的。”对于选举面临的困难,毛泽东客观地分析说,与抗美援朝、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三反五反”、恢复经济等事情相比,困难还是要少一些。他还举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例子来说明,困难总会有,但同样地,困难也可以克服。孙中山领导的辛亥革命,在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的几天之内,便由各省派出代表制定了“临时约法”。毛泽东还指出“我们的共同纲领,经过大家讨论,实际上搞起来,前后也不过一个月。”由此可见,当时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对制定宪法下了很大决心。

  1953年年底,毛泽东一行乘专列离京,前往杭州起草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在列车上,毛泽东曾对随行人员说:“治国,须有一部大法。”此行的目的就是为了集中精力做好这件立国安邦的大事。由于起草宪法的人员都是环西湖而居,所以也有一种说法,把“五四宪法”草案称为“西湖稿”。

  1954年6月,毛泽东主持召开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和关于公布宪法草案的决议,要求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立即在人民群众中组织关于宪法草案的讨论,发动人民群众积极提出修改意见。6月16日,《人民日报》刊登了宪法草案全文并发表了社论号召开展广泛讨论。一场轰轰烈烈的宪法草案讨论随即遍及全国。根据一些亲历者的口述,讨论正值夏季,洪涝灾害严重,有些地方的群众只能在防洪大堤上开会,场面热烈又感人。因为交通受阻,征集到的成千上万的意见只能用油纸打包后靠飞机运送。据统计,参加讨论的人数达1.5亿,约占当时全国总人口的四分之一,征集意见118万多条。

  第二部宪法: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部宪法。这部宪法诞生于“文化大革命”后期,是在“左”的思想指导下形成的,以“四个存在”、“阶级斗争必须年年讲,月月讲,天天讲”的“基本路线”以及“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学说”为理论指导,是一部在特殊时期产生的宪法。如把“文革”产物“四大”写进宪法第十三条:“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是人民群众创造的社会主义革命的新形式。国家保障人民群众运用这种形式”。第二部宪法共4章30条。

  第三部宪法: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部宪法。这部宪法把中国共产党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规定的全国人民在新时期的总任务“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开展阶级斗争、生产斗争和科学实验三大革命运动,在本世纪内把中国建设成为农业、工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的伟大的社会主义强国。”用法律的形式肯定下来,记载在序言中。这部宪法比1975年宪法有了重大变化,但仍然存在许多缺陷,它肯定了“文化大革命”的成果和“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第三部宪法共4章60条。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和1980年9月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分别对这部宪法进行了修改。

  第四部宪法:1980年下半年,在叶剑英委员长直接主持下,我国开始对宪法进行大规模、全局性的修订。经过两年多的讨论、修改,并经过全民讨论,1982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部宪法(现行宪法)在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正式通过并颁布。第四部宪法继承和发展了1954年宪法的基本原则,总结了中国社会主义发展的经验,并吸收了国际经验,是一部有中国特色、适应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根本大法。它明确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设置和职责范围、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等。

  宪法知识专题讲座讲稿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保证。依法治国,依宪治国,依法执政,最根本的是依宪执政,这是关系党和人民事业发展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问题,学习和贯彻实施宪法,对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十六大精神,坚持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树立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落实依法治国、依法治省、依法治市、依法治县的基本方略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下面,我与大家共同学习《宪法》有关知识。

  概 述

  现行《宪法》是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先后分别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xx年对现行宪法进行了四次修改。

  20xx年修宪共修改完善14条(第十八条至第三十一条),主要内容是:(1)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2)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3)在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4)进一步明确国家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5)完善私有财产保护制度;(6)完善土地征用制度;(7)增加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8)增加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9)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规定中增加“特别行政区”;(10)完善紧急状态制度;(11)在职权的规定中增加“增行国事活动”;(12)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13)增加关于国歌的规定。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一、公民的基本权利

  (一)平等权

  现行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其涵议是指:

  ⑴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并平等地承担相应的义务。

  (2) 国家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宪法和法律之上的特权,不论是普遍公民还是国家工作人员,不管他们的职务多高,功劳多大,都必须毫不例外地严格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一切违法行为必须受到追究和制裁。

  ⑶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包括民族平等和男女平等。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都有宗教信仰自由。此外,妇女在政治上、经济上、文化教育上、社会生活上均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⑷司法机关的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司法机关对我国所有公民的合法权益,都一律平等地加以保护,对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一律平等地加以追究。

  (二)政治权利和自由

  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现行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合称选举权利)是公民参加国家管理的一项最基本的政治权利,也是最能体现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一项权利,其涵义包括三个方面:

  ⑴公民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选举人民代表;

  ⑵公民有被选举为人民代表的权利;

  ⑶公民有依照法定程序罢免那些不称职的人民代表的权利。

  由于选举权利是公民极为庄严的政治权利,所以,现行宪法规定,依照法律规定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行使选举权利。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现行宪法第35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言论自由就是宪法规定公民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表达自己的意见的自由。因此,从广义上讲,新闻、出版、著作、绘画等自由也可以包括在言论自由之列。但从狭义上讲,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在表达形式上还是有区别的,我国宪法分别列举,更有利于保护公民的这些自由权利。

  集会自由是指公民享有宪法赋予的聚集在一定场所商讨问题或表达意愿的自由。集会一般可分为室内集会与室外集会,政治集会和非政治性集会,私人集会与公共集会等形式,群众性的室外集会,有时表现为游行、示威、请愿等形式。

  游行自由是指公民采取列队行进的方式来表达意愿的自由。

  示威自由是指通过集会或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强烈意愿的自由。

  我国宪法一方面保障公民享有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另一方面公民也应当遵守有关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规定:⑴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向有关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准后方可进行;⑵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负责人在提出申请时必须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和数量、起止时间、地点、路线等事项;⑶公民在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集会、游行、示威应当和平地进行;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不得使用暴力;⑷举行集会、游行和示威时间除当地人民政府决定或批准外限于早六时晚十时。⑸在下列场所周边距离10米至300米内,不得举行集会、游游和示威:①全国人大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所在地;②国宾下榻处;③重要军事设施;④航空港、火车站和港口等。

  (三)宗教信仰自由

  现行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这一规定包括以下几方面的涵义:

  1、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2、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

  3、在同一各宗教中,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

  4、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

  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我们党和国家长期的基本政策,宗教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但在实践中,我们应当注意划清宗教信仰问题与政治问题,宗教团体与反动会道门邪教,正常的宗教活动与利用宗教进行破坏活动,宗教活动与封建迷信活动的界线,以保障宗教信仰自由,取缔借宗教信仰自由之名从事封建迷信之实的活动。

  (四)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有广义、狭义之分。狭义的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身体自由不受侵犯,又称为身体自由。广义的人身自由则除身体自由不受侵犯外还包括与人身紧密联系的人格尊严和公民住宅不受侵犯以及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1、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现行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公民参加社会生活和享受其他自由权利的前提和基础。是公民最重要、最基本的一项权利。

  为了保障公民人身自由权的实现,我国现行宪法和继续确认前三部宪法关于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原则的基础上,作了补充规定。即“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留和以其他方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这就意味着:

  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行使对公民进行逮捕的决定权。

  (1)逮捕公民的决定权只能由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行使。

  (2)逮捕公民的执行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3)任何组织对公民实施拘禁、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都必须遵守宪法或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否则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现行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所谓人格在法律上是指公民能够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独立的资格亦即作人的资格,是依附于人本身、与人身密不可分的名誉、姓名、肖像、荣誉等的总称。从道德上讲,人格是指人的自尊心和自爱心,就是指作为一个正直的人,他的品德不容他人侮辱和诽谤,应当受到他人的尊重。人格受到尊重,是公民生活中最起码的一项权利。

  人格尊严既为公民作人的起码资格,理应受到法律保护,但在我国的前三部宪法中对此却未给予确认和规定。现行宪法总结了文化大革命的惨痛教训 和参照外国宪法有关内容的基础上,第一次对这项基本权利进行了确认,它表明我国重视对公民的人格权的尊重,因而不失为对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补充和发展。

  3、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现行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公民的住宅是指公民生活、居住和工作的重要场所,与人身自由是紧密相联的。因此,住宅不受侵犯也是公民人身自由的一项重要内容。

  公民住宅不受侵犯是指任何机关和个人非经法律许可,不得随意强行侵入或搜查公民的住宅。但是事与人违,个别时候,公民的住宅权屡遭侵犯,任意侵入或搜查公民住宅的事件时有发生。有览于此,我国在修改制定现行宪法时,将公民住宅权不受侵犯的规定单列为一条并且具体规定:“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从而使公民的住宅权受到更好的保护。

  4、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现行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通信包括书信、电话、电报等传递媒介,从发信人发出信息到收集人收到信息的全过程。通信是公民进行各项社会活动的重要手段之一。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是指公民有权通过通信的形式,自由地与他人进行交往,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非法干涉,公民在通信中所涉及的内容,非经通信人本人同意,他人不得偷听、偷看、涂改。

  保障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非法侵犯,也是公民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项基本自由权。

  (五)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和取得赔偿权

  现行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的国家性质即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群众有权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监督的方式是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等。批评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缺点和错误提出意见;建议是指公民有权向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就某项问题提出自己的主张和看法;申请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作出的决定或判决,认为有错误或不合法时,有向有关机关申明理由要求改正或者撤销;控告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提出指控和告诉,要求有关机关予以处理和制裁。检举与控告相同,但一般是由与事件无关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提出的。

  宪法第41条还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但值得注意的是公民取得赔偿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

  (六)社会经济权利

  1、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现行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这一规定表明劳动既是公民的一项权利,同时又是公民的一项义务。规定劳动既为权利又为义务是从现行宪法开始的(过去的几部宪法只规定劳动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所谓劳动权是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工作并取得相应报酬的权利。现行宪法之所以要规定劳动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公民的劳动不单纯是为了个人谋生,而且具有为建设国家作贡献的意义。因此,从国家对公民的角度来说,劳动是公民的一项权利,但从公民对国家的关系来说,每个公民都应为建设国家出力,所以劳动又是公民应尽的义务。

  2、劳动者的休息权

  现行宪法第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休息权和劳动权是密切联系的,其目的是为保护劳动身体健康和提高劳动效率。

  3、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

  现行宪法第44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4、物质帮助权

  现行宪法第45条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为了保障公民此项权利的实现,国家将采取了一些具体措施,一是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二是保障残疾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三是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七)文化教育权利

  1、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现行宪法第46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接受教育的范围很广阔,包括高等教育、中等专业教育、中小学教育、成人教育和职业培训教育等。公民受教育权是使公民文化素质得到提高和享受文化精神生活的必要条件。同时,公民受教育的程度亦是检验整个国家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尺,因此,宪法规定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

  2、公民有进行科研、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现行宪法第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这是公民在科学文化领域中的一项基本权利和自由,也是国家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所以宪法规定:“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八)对社会特定人的权利的保护

  1、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

  现行宪法第48条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我国现行宪法把保护妇女的权益单独列为一条,表明了党和国家对妇女的权利和利益的特别关怀,也是新宪法对历次宪法有关规定的发展和完善。

  2、婚姻、家庭、老人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现行宪法第49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解放后,我国已经废除了封建的婚姻家庭制度,过去的几部宪法以及婚姻法,对婚姻家庭问题都有过明确的规定。但是由于封建主义思想对我国社会的影响很深,所以干涉婚姻自由、虐待老人的现象至今依然存在。因此,宪法设专条对婚姻自由、老人、母亲和儿童的保护加以规定是十分必要的。

  3、国家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权利和利益

  现行宪法第5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 的合法权益和利益。”

  二、公民的基本义务

  (一)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现行宪法第5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是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取得成功的基本保证,也是公民实现其基本权利和前提和基础。

  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将来的台湾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实践证明,只有维护国家统一,加强民族团结,才能达到各民族共同繁荣和维护祖国独立的目的。因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是全国人民的最高(本文权属文秘之音所有,更多文章请登陆查看)利益和共同意愿,所以宪法规定:“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二)遵纪守法和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

  现行宪法第5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概括起来,就是遵纪守法和尊重社会公德。

  1、遵守宪法和法律

  我国的宪法和法律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意志的充分体现。是维护我国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在经济上和政治上的统治地位的基本准则。实践证明,只有遵守宪法和法律,国家生活才能趋于正常化,才能实现建设小康生活的目标。因此,每个公民都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2、保守国家秘密

  国家秘密是指涉及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不准公开的各种文件、资料、数字等信息。泄密行为直接危害国家安全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每个公民都应当加强保密观念,自觉保守国家秘密。

  3、爱护公共财产

  公共财产包括全民所有制财产和集体所有制财产。它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不断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以及保障公民权利得以实现的物质基础和源泉,因此每个公民均有爱护公共财产的责任。

  4、遵守劳动纪律

  劳动纪律是指劳动者在共同劳动中必须遵守的劳动秩序和劳动规则,它是保证生产和工作顺利进行的必要手段,也是提高劳动生产效率的重要条件。因此,从建国初期的《共同纲领》开始至1982年宪法,到现在修改完善的20xx年宪法,都将遵守劳动纪律列为公民的基本义务之一加以规定。

  5、遵守公共秩序

  公共秩序也叫社会秩序,是指公共场所的生活与行为规范。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必须遵守共同的生活规范。这种规范在不同的场所有着不同的要求。主要分为社会秩序、工作秩序、生产秩序、教育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五种,这些秩序是由法律或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的规章制度或者道德习惯等规范所确定的。遵守公共秩序是维护人们共同生活的起码要求,也是保证生产、工作、科研和学习能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

  6、尊重社会公德

  社会公德指的是社会的公共道德。它是由人们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形成并由统治阶级所倡导的行为规范。它是评价人们行为的是非曲直的标准之一。但与法律规范不同,它是依靠社会舆论、习惯和教育等方法来实施的。然而,它毕竟与法律规范有相似的地方,即都起着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在任何一个国度里,法律规范只能调整该国家生活中的某些较为重要的方面。而其他领域则需通过首先规范进行约束。所以,我国宪法在规定公民有遵守宪法、法律义务的同时,还规定公民有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这是十分必要的。

  (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现行宪法第5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因为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直接关系到每一个公民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形象和地位,所以我国公民负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这一义务就要求我们在对外交往中,既要反对闭关自守,盲目排外的思想和行为,又要反对奴颜婢膝、卑躬屈节的思想和行为。

  (四)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现行宪法第55条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我国新颁布的《兵役法》对这项义务进行了具体的规定。该法第3条规定: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序,凡年满十八岁者,都有义务依照兵役法服兵役。但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不具备服兵役的资格,以及应征公民因被羁押、正在受侦察、起诉、审判或者被判处徒刑、管制、拘役正在服刑的,国家不征集他们服兵役。我国的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两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中国人民武警部队为服现役,参加民兵组织,编入预备役部队或经预备役登记的为服预备役。高等院校和高级中学的学生参加军事训练,也是履行兵役义务。

  (五)依法纳税的义务

  现行宪法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税收是国家财政的重要,也是国家发展国民经济的物质基础。因此,税收对于任何国家来说都是十分重要的,但国家性质的不同决定着税收性质的不同。我国的税收性质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公民依法向国家交纳税款既是一种支援国家建设的爱国行为,同时又是在为自己实现权利直接或间接地创造条件。

  (六)其他义务

  包括公民有劳动的义务;受教育的义务;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以及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等。

  自觉遵守宪法,做守法公民

  在享受宪法给予的权利的同时,要全面履行好自己应尽的义务。使自己作一个守法的好公民,自己的家庭成为遵纪守法家庭户。

  1、学了宪法,必须进一步了解国家大事,关心国家大事。既要通过人代会、村民大会等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又要服从政府各种依法进行的管理。不能把自己看成一个与国家无关的人,甚至与政府对立的人。

  2、学了宪法,必须深刻理解国家的经济制度,抓住机遇,加快发展。农村的群众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大抓结构调整,走产业化的路子,同时,要大胆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尽快地富裕起来,要在物质文明建设的同时,把教育、科技、文化、计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和思德、移风易俗等精神文明搞好。

  3、学了宪法,必须深刻理解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一是权利和义务本是互相依存的,权利和义务本身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例如:宪法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二是某些权利和义务带有双重性质。例如:依法服兵役,这是一项光荣义务,同时依照兵役法的规定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则不能服兵役,这实则意味着服兵役又是一种权利。三是权利和义务相互促进、相辅相成。比如:农村中有的群众,有了自己的承包地,承包山林,有了劳动权和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但必须履行向国家纳税的义务,要如实缴纳农业税。那种享受了集体耕地,山体的权利,又不履行缴纳税收的义务,这是违背宪法的。违反宪法是最大的违法,也就是人民在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时,权利可以放弃,但是义务必须履行。学习宪法以后,大家进一步懂了法律,应该迅速、自觉地纠正违法行为。中共党的组织、国家机关、基层自治组织都有义务和责任帮助有违法行为的人纠正。

  宪法知识专题讲座讲稿

  大家好;

  今天是我国首个国家宪法日。在这里我们一起了解一下宪法。

  什么是宪法呢?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基础,是公民权利的根本法律保障,是实现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基础,是依法治国的基本依据,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那我们如何理解宪法呢?

  1、宪法是母法。就象家里的母亲一样。所有的法律都必须根据宪法产生,不得违背宪法,违背宪法的法律是无效的。就象母亲保护自己的孩子一样。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使我们的人格、人身、财产权益受到保护。例如:宪法第3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宪法第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宪法第3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宪法第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2、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不是家法,也不是校规,而是规定整个国家基本制度的根本大法。

  例如:宪法第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规定了我国的根本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而不是资本主义制度。

  宪法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规定了国家权力的来源是人民,而不是某一个国家领导。此外,宪法还规定了我们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国家标志,如国旗、国歌、首都等。

  那么,宪法与我们中学生有什么关系?宪法中有哪些规定是跟我们有关呢?

  宪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宪法第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宪法第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都有休息的权利。

  宪法第49条: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禁止虐待儿童。

  宪法第5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可见,宪法与我们的生活有非常密切的联系,广大学生要了解宪法、掌握宪法,增强宪法观念,树立宪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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