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州市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榕人薪【20xx】8号),以及《福州市鼓楼区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鼓人综【20xx】88号)文件精神,为充分调动广大干部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切实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导向作用,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为契机,在区人事局、区财政局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建立符合街道特点的绩效考核机制、工资水平合理决定机制和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杠杆作用,真正做到干与不干不一样、干多干少不一样、干好干坏不一样,激励广大干部爱岗敬业,扎实工作,开拓进取,积极主动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目标,努力推动街道各项工作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二、分配原则
1、坚持“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奖励性绩效考核工资分配以个人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和日常工作业绩作为主要依据,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适当拉开分配差距,向责任重大岗位、业绩突出的人员倾斜。
2、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实施过程实行阳光操作,考核结果由街道党政办定期张榜公布,切实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3、坚持“科学合理”原则。绩效考核工资分配方案要统筹兼顾街道各类人员之间绩效工资分配关系,力求科学合理,并根据街道及工作人员的实际情况,逐步完善分配方案。
三、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的对象、额度及构成
(一)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对象:
街道全民事业编制、集体事业编制在册、在岗工作人员(名单附后)。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额度:
街道现有事业编制在岗、在编工作人员16名,20xx年基础性绩效工资总计17690×12=212280元,奖励性绩效工资总计11793×12=141516元。
(三)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形式:
绩效工资由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个部分组成,其中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基金册每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实际情况考核后予以发放。
四、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办法
奖励性绩效工资由管理岗位(责任)补贴、日常工作量(任务)补贴和年终业绩奖励补贴三个部分构成。其中管理岗位(责任)补贴、日常工作量(任务)补贴每月造册发放,年终业绩奖励补贴待年终考核后统筹发放。
(一)管理岗位(责任)补贴
1、管理岗位(责任)补贴总额:管理岗位(责任)补贴占奖励性绩效工资构成的5%,20xx年总额为141516×5%=7075.8元。
2、管理岗位(责任)补贴的计算:街道现有股级干部9名,每月每人管理岗位(责任)补贴65元,全年总计65×9×12=7020元。
此项余额部分(7075.8-7020=55.8元)作为年终业绩奖励补贴。
(二)日常工作量(任务)补贴发放办法
1、日常工作量(任务)补贴总额:日常工作量(任务)补贴占奖励性绩效工资构成的85%,20xx年日常工作量(任务)补贴总额为141516*85%=120288.6元。
2、日常工作量(任务)补贴构成:包括出勤情况、正常工作量、超时工作量(加班),考核按《东街街道干部管理办法》实施。
3、日常工作量(任务)补贴发放计算:对遵守考勤制度、按时完成工作任务、无纪律处分的人,每月发放个人奖励性绩效工资的85%;对受街道通报批评的人,扣除当月奖励性绩效50元;对受区级以上通报批评的人,扣除当月全部奖励性绩效工资。
(三)年终业绩奖励补贴发放办法
1、年终业绩奖励补贴总额:年终业绩奖励补贴占奖励性绩效工资构成的10%,20xx年年终业绩奖励补贴总额为141516*10%=14151.6元。
2、年终业绩奖励补贴发放计算:街道工作人员年终业绩奖励发放按事业单位干部年终考核结果为依据,对年终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的人员,全额发放年终绩效奖励补贴;对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等次的人员,不发年终业绩奖励补贴。
3、对婚、丧、产假期间的工作人员绩效工资予以全额发放。
五、其他需完善调整及未尽事宜,由街道党政班子会议研究决定后执行。
六、本方案自20xx年1月1日起执行。
附1:东街街道全民事业编制、集体事业编制在册、在岗工作人员花名册(截至20xx年1月1日)
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标准与考勤评优方案·2
**市环境保护局事业单位奖励绩效工资
及年度目标考核奖分配实施办法(修订)
根据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乐清市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乐政办发[2012]116号)文件精神,为充分调动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工作积极性,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导向作用,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乐清市环境保护局事业单位奖励绩效工资及年度目标考核奖分配实施办法(修订)》。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充分体现工作量与实际贡献,建立符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的分配制度,完善体现人才价值的分配激励机制,进一步激发广大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环保事业健康发展。
二、实施范围
市环保局下属事业单位在岗在编的正式工作人员。
三、奖励绩效工资及年度目标考核奖分配方案
(一)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
奖励绩效工资总额为市人社局、财政局核定的奖励绩效工资总额,分为月考勤奖、月考绩奖两部分,按照“多劳多得、不劳不得、优绩优酬”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分配。其中月考勤奖,600元/月/人,按《乐清市环境保护局严格规范考勤与请销假制度》考核情况发放;月考绩奖,1400元/月/人,按月发放。
根据优绩优酬原则,全年考勤、考绩扣余的部分,次年年初依据年度各类评优评先情况,根据奖励部门的级别给予相应奖励,余额根据年度考核等次给予发放(1个月及以上的病事假按月份扣除)。
(二)目标考核奖分配
年度目标考核奖人均9100元/年,金额发放与全员绩效考核挂钩,根据绩效考核实际情况发放。其中岗位履职绩效奖,625元/月/人,按月发放;全员绩效考核奖,1600元/年/人,按局全员绩效考核实施方案分配。
四、其它事项
实施绩效工资后,各事业单位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
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标准与考勤评优方案·3
各乡镇(中心)卫生院:
为进一步加强对各单位绩效工资和福利奖励金发放监督管理,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现就规范各单位2017年度绩效工资和福利奖励金发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福利奖励金基数
按照中共岳阳市委办公室、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岳办发[2017]8号)规定,各单位可提取不超过50%的收支结余作为单位职工当年的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收支结余资金具体计算方式为:上年度12月31日止的财务报表结余数减去未付款数再减去提取8%的事业发展基金数等于收支结余数。
各单位收支结余资金必须经局财务审计股和派驻纪检组审计审核把关确认后,方可按比例提取发放。对于效益较好的单位,其发放水平原则上不得高于其它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基准线的3倍。
二、明确发放范围及标准
1、年终福利奖励金发放对象为本单位在职在岗职工。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岳办发[2017]8号文件要求并结合单位的自身实际来制定本单位福利奖励金发放标准。各单位应坚持优劳优酬、兼顾公平、向业务一线岗位倾斜、向关键、贡献突出的重要岗位倾斜的原则,制定出详细的发放方案,经院委会和职工大会通过并公示后予以实施。严禁各单位以吃大锅饭、搞平均主义、以同一标准基数发放福利奖励资金。
2、各单位院领导班子(指院长、副院长、工会主席,不包括院委会成员)的绩效工资发放严格按照2017年度综合绩效考评结果和华卫发[2017]52号文件执行;年度内调任的主、副职原则上在调任前原单位发放绩效,或以工作时间长短计算发放绩效,对已计发的绩效必须予以扣减后再予发放。
3、年度内出现以下情况的不得发放年终福利奖励金。
①卫生院负债或年内出现亏损没有结余的;
②年内发生医疗责任事故(重大医疗赔偿)和重大安全事故的;
③单位主职或班子成员出现重大违法违纪现象被立案查处的。
三、严格责任追究
各单位一把手为本年度绩效工资和福利奖励金发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职工所发绩效工资和福利奖励金负总责。对违规发放绩效工资和福利奖励金的,除对违规所发资金予以追缴外,还将对单位主职依法依规进行从严问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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