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的发展催生公众舆论与新闻舆论关系的变化

首页 > 创业资料 > 网络创业 > 正文 2021-08-07

互联网(internet),又称国际网络,指的是网络与网络之间所串连成的庞大网络,这些网络以一组通用的协议相连,形成逻辑上的单一巨大国际网络。本站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的互联网的发展催生公众舆论与新闻舆论关系的变化供大家参考选择。

  互联网的发展催生公众舆论与新闻舆论关系的变化

  ——以伊春空难个案为例

  【摘 要】当今社会,公众获取信息的渠道日益丰富,互联网成为典型的代表,网络论坛、博客等新型的信息交流与发布平台的出现和发展,催生公众舆论与新闻舆论关系的变化.本丈拟从各方关于“伊春空难”的报道出发,分析两者之间的变化趋势.

  【关键字】公众舆论 新闻舆论 关系变化

  一、对于公众舆论与新闻舆论间关系重新确立的思考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特别是互联网上网络论坛、博客等新型的信息交流与发布平台的出现及其发展,人们获取信息的深度和广度以及传播与交流信息的方式发生了质的变化,人们接触到的信息无论从量上还是质上都有了前所未有的突破,整个社会处于信息大爆炸的发展阶段,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公众舆论与新闻舆论的关系自然无法保持在原来的状态上.

  二、公众舆论与新闻舆论的逐渐背离

  对于舆论,目前还没有统一的定义,但是从不同的界定中我们不难发现;不同的学者对舆论客体的认识基本上是一致的,即现实社会以及各种社会现象、问题,尤其是社会热点.那么,人们对现实社会究竟是如何获知、社会热点又是如何产生的呢?

  众所周知,人的直接经验所能感知的周边环境是极其有限的.随着报纸、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介的出现,人类感官得到了延伸,人们开始通过大众传媒来了解亲身经历之外的更大世界中新近发生的事件和变化.在互联网出现之前,传统的大众传播媒介是人们获取大量信息的唯一有效途径,正如陈力丹所言“大众传播是一种位于高处的点朝低位度面的传播”,在大众传媒上传播的新闻信息呈现出一定的权威性,从这两个层面上来说,一方面人们无从选择,另一方面人们从主观上也愿意相信新闻媒介所报道的信息,“只要我们信以为真,我们似乎就会认为那就是环境本身”.“但事实上,由于大众传播“这个系统的内部组织结构和活动规律的制约,它向人们提示的环境并不能简单地等同于客观环境本身,而是环境的再现”,并且“它并不是现实环境的‘镜子’式的再现,而是传播媒介通过对象征性事件或信息进行选择和加工,重新加以结构化以后向人们提示的环境”,即“拟态环境”.可以说,公众在有机会接触到更多的关于外部世界变动信息之前,一般无法自觉地意识到拟态环境的存在.

  另一方面,“大众传播具有一种为公众设置‘议事日程’的功能,传媒的新闻报道和信息传达活动赋予各种‘议题’不同程度的显著性的方式,影响着人们对周围世界的‘大事’及其重要性的判断.”媒体对哪个事件报道得越多,此事件就越容易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随即成为社会热点.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大众传媒对议程的设置即对社会热点的设置.

  由此可见,在互联网尤其是网络论坛、博客等网络舆论形态出现以前,由于人们接触外部世界信息渠道的局限性,受众处于媒介种类单调或在高度控制的一体化媒介环境中,舆论的客体可大致等同于传统大众传媒上报道的新闻信息.再者,“新闻舆论这一概念是指新闻媒体所反应的舆论或由新闻媒介的引导而产生的舆论.”据此,可进一步推出,在互联网尤其是网络论坛、博客等网络舆论形态出现之前,由于舆论客体的一致性,公众舆论与新闻舆论是基本一致的.

  随着网络论坛、博客等一系列新型网络舆论形态的出现,理论上,任何人都可以成为信息的发布者和传播者,由此,大众传媒垄断信息源从而控制信息发布、构造拟态环境的运行体制受到冲击.由于“议程设置机制”的潜在作用,之前大众传媒构造的拟态环境与现实环境之间在质与量上都存在着一定的差距,而互联网上海量信息的涌现无疑使受众意识到了“拟态环境”的存在,进而使受众更加接近于“现实环境”.

  “8-24伊春空难”发生后,新闻媒体在第一时间对事件进行了报道,并表示事故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中.如果没有网络,社会公众也许只能停留在对事故的获知层面.互联网的存在改变了受众的被动局面,空难消息一经发布,广大网民就利用互联网强大的搜索功能,掌握了相关信息,并就此对事故原因进行了探讨.民航论坛上公开的伊春机场当天的天气日志中关于能见度的数据与新闻媒体中报道的“不足300米”相左,这动摇了之前公众根据新闻报道所作的关于事故原因的揣测.民航资源网上河南航空当天的飞行记录显示失事飞机当天计划执行的航程多达10个,飞往伊春的航班是当天的倒数第二班,由此,“失事客机任务过重”成了公众的又一猜测等在这个案例中,由于公众在网络上获得了传统媒体新闻报道中不曾涉及到的信息,公众舆论与新闻舆论之间出现了差异甚至是背离的情况.借助互联网,公众能够认识和把握的“现实环境”要比传统大众传媒呈现的“现实环境”大得多,特别是互联网上论坛及博客等的出现,大大增强了公众的参与度,公众舆论的客体范围得到了扩充,一方面,在内容的广度上,互联网上会出现大量传统新闻媒体未报道的新闻事件;另外,在信息的深度上,公众通过互联网能够获取传统新闻媒体出于某种考虑刻意隐瞒的事件的某些方面的信息.由此可见,随着互联网的出现及发展,舆论客体逐渐出现差异,公众舆论必定会产生与新闻舆论不一致甚至是背离的现象.

  三、公众舆论与新闻舆论的作用方式发生改变

  在互联网出现以前,传统大众传播媒介可以说是公众获取大量关于外部世界变动信息的唯一有效途径,同时也是最为广泛的途径(此处指通过间接经验认识现实社会).“在大众传媒日益强大的实力之下,更多的受众趋向于被动接受,媒体的宣传可以人为地制造出公共领域和虚假的公共舆论.”⑥当历史处于以传者为中心的传播模式阶段之时,传播媒介出于某种目的,主要是根据自己的价值观和报道方针为公众设置“议事日程”,在“上传下受”的模式引导下,大众传媒在议程设置之后即完成了对公众舆论客体的设置,这时公众舆论与新闻舆论之间的作用方式是公众舆论随着新闻舆论的变化而变化,也就是说如果把新闻舆论看作是自变量的话,公众舆论即是因变量.

  随着时代的变迁,“传者为中心”的指导思想受到冲击,“在市场化的语境下,媒介竞争已经转化为一种‘注意力’的竞争,广告商和受众成为媒体的衣食父母.这种情况使得受众数量和质量成为商业成功与否的关键指标.在媒介企业集团盈利最大化的动机下,受众作为‘消费者’的角色极度凸显.媒介为了满足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开始转变观念,逐步以‘受众’为中心,竭尽所能地满足受众的需要.”由此,以传者为中心的传播模式逐渐向以受者为中心的传播模式转化.为了争取受众,传播媒介更多地从受众需求出发生产和制作节目、安排节目内容,而互联网的出现则恰好为大众传媒了解受众需求提供了有效的渠道和便利.换句话说,互联网为新闻舆论提供了某些客体来源,而这些客体恰好就是公众舆论的客体.由此可见,新闻舆论在影响公众舆论的同时也在受到公众舆论的影响.

  伊春空难发生后不久,有人在网络论坛上发帖说,失事飞机上共有三股“开会”、“考察人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约18人,赴伊春参加“十二五”规划座谈会;发改委系统20多人,赴伊春嘉荫县参加国家发改委下属《中国经济导报》的发行工作会议;教育部学生体协1人,赴伊春参加该体协的座淡会.由此引发了公众关于论文范文必要性的新一轮讨论.廉政建设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开展这方面的讨论自然能够满足受众的需要,因此,由空难顺便带出的论文范文问题被提上了传统大众传媒的议程,由此体现了公众舆论对于新闻舆论的反作用.

  上海量信息的涌现无疑使受众意识到了到了延伸,人们开始通过大众传媒来了解 围世界的‘大事’及其重要性的判断。”?“拟态环境”的存在,进而使受众更加接亲身经历之外的更大世界中新近发生的媒体对哪个事件报道得越多,此事件就越近于“现实环境”。事件和变化。在互联网出现之前,传统的容易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随即成为社会“伊春空难”发生后,新闻媒体大众传播媒介是人们获取大量信息的唯热点。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大众传媒对议 在第一时间对事件进行了报道,并表示事《新闻世界》十一月刊互联网的发展催生公众舆论与新闻舆论关系的变化浅析网络舆论司法监督治理问题。

    互联网的发展催生公众舆论与新闻舆论关系的变化

  【摘要】网络舆论监督是互联网时代背景下兴起的一种社会监督方式,逐渐成为社会监督司法的主要形式。有着独特优势的网络舆论监督是必要的,但由于网络舆论中存在非理性内容,一旦被聚焦放大必定有损司法权威。因此,立法规制;建立完善舆情应对机制;加强司法宣传教育工作;注重培养司法工作者职业素养,对网络舆论的司法监督治理工作尤为重要。

  【关键词】网络舆论;司法监督;舆情治理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互联网普及程度和社交平台用户数量也随之迅速提高、增加。这一背景下,网络舆论能够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迅速形成并发挥巨大的影响力。当网络舆论与司法活动进行互动时,社会监督司法的新形式随即产生。但由于互联网用户的法律素养参差不齐,其中夹杂着非理性的声音,一旦被聚焦放大,将有损司法权威。因此,对网络舆论监督进行完善和规范工作不容忽视。

  一、网络舆论监督概述

  (一)网络舆论监督的概念舆论监督,是社会监督司法的重要途径,而随着信息化的发展,网络媒体及社交平台的兴起,网络舆论成为了舆论监督的主要形式。首先对舆论作出定义,“在我们看来,舆论是一种暂时的,或多或少符合逻辑的一连串判断,这些判断是对现实问题作出的回应,是生活在同一时期、同一国家和同一社会里的人们作出的相同判断”[1]这是塔尔德对舆论所下的定义。在互联网时代,由于互联网中网民身份的匿名性、参与的开放性以及表达的互动性与便捷性,人们在作出判断后更倾向于通过互联网表达自己的观点,相同的判断交织聚合,网络舆论由此形成。司法监督通常被理解为,司法是监督的客体,即由各种监督主体对司法活动进行约束和限制。由此可以对司法监督的概念进行界定,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等一切主体,为保障司法权的正当运行,对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的司法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行为进行的评议、监察、约束和控制活动。[2]本文所研究的司法监督仅针对公民通过网络舆论形式所进行的社会监督。综上,网络舆论监督即社会公众借助网络媒体及社交平台等渠道对司法活动所作出的相同或相似判断,期望通过舆论给司法机关造成压力,以督促司法机关改正或调整公众所认为的不适宜的司法行为、司法程序和裁判结果甚至是法律规范。

  (二)网络舆论监督出现的背景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18年7月发布的第四十二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止2018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为8.02亿,手机网民规模达7.88亿,使用手机上网的比例高达98.3%;在各类互联网应用使用率上,网络新闻和社交平台微博的用户规模分别为6亿5688万和3亿3741万,使用率分别为82.7%和42.1%。全国共有3596家法院和3725家检察院开通了政务微博。[3]很多法院主动提供其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二维码,方便来访民众扫码关注法院信息。智慧法院的建设,为公民了解司法活动动向提供了便利渠道。这些数据及事项表明,在互联网几乎全面普及的背景下,我国公众随时随地都能通过这些新闻应用或社交平台上的政务微博等途径获取有关司法活动的相关报道及信息,并附上评论来发表自己的观点,以期通过司法监督实现司法公正。

  二、良性网络舆论监督的必要性

  “在民主之信仰日益深入人心的时代,法律活动之结果必须在一定的程度上反映社会的呼声,满足社会多数人在特定时期的某些具体要求,即使这些具体要求有时过份化或情感化。否则的话,审判机构就会失去合法性,以至于最终完全失去其独立性”。[4]同时,法律机构与社会之间要建立必要的阻隔,因为“舆论监督实际上是要司法活动和司法机关服从舆论”,从而有损司法权威,也有损法制。[5]但本文仍然要表明,基于司法监督的实际情况和一些法学理论以及公民民主、法治意识的提高,良性的网络舆论监督是非常必要的。

  (一)社会监督方式变迁的顺应用科尔曼的架构来分析网络舆论监督的必要性。在图1中,科尔曼用“宏观-微观-宏观”的过程来描述社会变迁的过程。即在t0时间段,宏观层次上的社会制度、风俗习惯和思维观念等条件,会影响t1时间段公众在t1时间段的行为,这些微观层次上的行为汇总聚集,又会影响t2时间段在宏观层次上整个社会的典章制度。如此“宏观-微观-宏观”的过程循环反复,实现了社会的变迁。通过图1,对变迁的过程又可以用“均衡-变迁-均衡”的过程描述。一种体系,在t0阶段出于均衡状态,当t1阶段出现了新事物对原有体系造成冲击并打破了均衡,通过适应调整后又达到了t2阶段的新的均衡。[6]由此,将此架构移植于社会监督机制中。在t0阶段,传统的社会监督主要通过新闻媒体的报道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到了t1阶段,在互联网时代的大背景下,网络舆论监督突破了传统的社会监督受制于信息获取来源较少、信息传播能力较弱和信息反馈效率较低等缺点,人们不再仅是通过报道来单向地接收有关司法活动的资讯,而且主动通过各种渠道获得相关信息,并发表观点进行反馈评论,以形成舆论压力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随之发展来到如今的t2阶段,网络舆论监督将会逐渐发展为社会监督的一种常态并成为主要形式。

  (二)宪法法律的赋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即我国宪法赋予我国公民可以通过言论对司法机关在内的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批评、监督的权利。除了宪法赋予了公民监督司法机关行为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也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关于司法公开六项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的意见》等文件,以保障公民知情监督的权利,并要求各级人民法院接受来自社会的舆论监督。值得一提的是,《宪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均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等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在这一点上,舆论监督饱受诟病,许多学者认为舆论监督对司法独立造成了消极的影响。笔者认为,良性的舆论监督非但不会干涉司法独立,反而会维护司法的独立性。

  (三)法治意识的道德培育舆论监督源于社会公众心中的道德伦理观与实质正义感,人们用道德准绳约束自己的同时又用行为维系道德礼义,尤其是当某些法律案件涉及道德、舆论等领域时,看到与道德情理有出入的司法活动便从道德角度做出判断,通过网络媒体、社交平台表明观点,这些立足于道德伦理立场的判断汇聚交织,形成网络舆论,并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法律最初同样源于风俗习惯、道德伦理以及宗教信仰等价值观念,因此法律规则与道德规范显现出较高趋同性。两者相辅相成,互相促进,但两者具有的功能并不尽相同,不可相互替代。社会公德的培育离不开道德教化,也需要法律规则的保障;[7]同样,法治社会的建设自然离不开法律制度的完善,也需要通过道德教化来提高公众的法治意识。因为保持一定高度的社会道德和舆论的压力在迫使人们不敢违法犯罪和有效改造罪犯和违法者等方面起着促进作用。[8]人们在出于社会道德进行舆论监督的同时也因此了解相关法律,从而提高自身的法治意识。网络舆论监督能够以道德培育法治意识,增进人民群众对法律设定、司法程序等理解认同,维护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进而强化全民信法这一法治建设的社会基础。

  (四)司法监督效益的追求市场交易要在市场机制中进行,而市场机制的运行会产生费用,即交易双方由于搜集交易信息、谈判、订立契约并检查、监督契约实施等原因会产生费用,这些费用即交易成本。要使社会资源配置达到最优点,法律便要在权利设定上使社会交易成本最低化。这便是科斯的社会成本理论。[9]同样,司法监督的过程也会产生费用,不同的监督方式的成本亦有高低分别。在网络舆论监督中,公民仅需通过司法机关官方网站的信息发布、新闻媒体的报道及当事人的陈述等渠道获取信息,并能够借助社交平台等发表观点,以其便捷性迅速造成舆论压力并达到一定的监督效果,成本极低。如此,若法律给予公民舆论监督的权利,能够以极低的监督成本进行司法监督,从而使司法监督资源的配置达到理想状态。亚当•斯密在《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提出了“看不见的手”这一经济学上的概念,即市场主体的自利行为,将会由市场上这只看不见的手进行引导,从而促进总体的经济福利。凯恩斯则在《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提出“看得见的手”,强调政府政策有时可以改善市场结果。“看不见的手”是强有力的,通常能使市场有效配置资源,但由于外部性或市场势力等原因,市场失灵的情况仍会发生;这时就需要“看得见的手”来提高经济效率。[10]“两造具备,师听五辞”。司法活动在司法体系内自主独立地运行,在法官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对簿公堂,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抵御不当的外界干扰,依据法律法规、证据链条等作出裁判,实现司法公正。这也正符合了斯密的观点。而法院的裁判仍然会由于法官适用法律及事实认定等偏差或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搜集证据等环节存在有瑕疵而致使冤、假、错案的发生。网络舆论监督的介入能够提供矫正的机会,这里的“看得见的手”虽然并不具备强制性,但却能造成舆论的压力,从而督促司法机关纠正错误或是履行相应职责以确保司法公正。综上,从成本效益的角度分析,网络舆论监督能够以极低的成本进行司法监督,并且能够通过舆论压力在一定程度上督促司法机关矫正差错和失误,提高司法监督的效率,为确保司法公正又增加了一层保险。

  (五)矫正功能在司法活动中的体现如前文所述,司法活动会由于某些原因而出现差错和失误,网络舆论监督可以通过舆论压力督促司法机关自查自纠。尽管舆论可能并不一定公正,但当其引起足够多的社会关注时,司法机关亦会有所注意,在必要之时通过审级监督和检察监督等诉讼程序系统内的监督制度完成对差错和失误的矫正。也就是说,本身并不具备强制力的网络舆论监督在发挥其自身优点之时,可以配合诉讼程序系统内的监督制度来达到其对司法活动的矫正目的。

  三、舆论监督的域外治理经验

  在面临保护言论自由与维护司法权威的价值选择时,各国的做法并不相同,了解各国对舆论监督的相关态度,有助于为我国网络舆论监督的治理问题提供经验上的帮助。

  (一)英国《藐视法庭法》英国法曾几乎绝对禁止媒体对陪审团的审议情况向公众进行披露,对言论自由施加限制,以保障司法公正及独立。1981年《藐视法庭法》则推翻了这一先例,认为只有当披露行为会危及陪审团的判决结果或将影响未来陪审员的态度时才为藐视行为。此外,攻击法官、披露可能影响刑事审判及对民事案件有损害的信息也将构成藐视法庭罪。2005年修订的1981年《藐视法庭法》对于藐视法庭罪的构成,将“可能影响”的标准修改为“严重妨碍或误导”。[11]意味着,在实行陪审团制度的英国,为保障司法公正及独立,对言论自由可施加一定的限制。

  (二)美国法“明显而即刻的危险”标准在这一问题的立场上,美国法的态度与英国法大相径庭。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对言论自由给予了高度的保护,国会不得出台限制言论自由的法律。对此,霍姆斯大法官提出了“明显而即刻的危险,巨大而潜在的祸害”的标准对言论自由是否需要被限制进行判断。即根据当时的情况,若言论明显将造成即刻的危险或是存在巨大的潜在祸害,可以对言论自由进行限制。这一标准也获得联邦最高法院的认可,在判断煽动性言论时进行适用。[12]当司法权威被煽动性言论所损害,并达到“明显而即刻的危险”标准时,舆论也需要被治理。

  (三)《欧洲人权公约》的相关规定对于言论自由的保护及限制,欧洲大陆国家的态度介于英美之间。《欧洲人权公约》在其第十条第二款中规定,尽管人人享有自由表达的权利,但为维护司法官员的权威与公正,言论自由应受到限制和约束。尽管以上经验道路几乎均由英美法系国家所开辟,但在中国,由法官及人民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亦无法避开网络舆论的潜移默化的影响。因此,在网络舆论监督的治理问题上,我国仍可借鉴域外经验,以实现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活动之间的良性互动。

  四、网络舆论监督的治理建议

  “法律在变得无所不在,因此也越来越重要的同时,也变得越来越技术化和疏离个人社会经验”[13]。这就使得出于风俗习惯、实质正义和道德伦理等价值观来评价司法活动的公众无法准确地对其进行理解,以至于不良舆论及侵权行为泛滥,妨害了网络舆论监督的正常运行并有损于司法权威。因此,若要实现网络舆论与司法活动的良性互动,避免在上文中提到的一些学者认为网络舆论监督有损法制的情况,对网络舆论监督进行必要的治理是不可或缺的。对网络舆论监督进行治理,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公权力对公民监督权和言论自由权的干预问题。我国宪法赋予了公民言论的自由、监督公权力的权利,在这一点上,治理舆论似乎与其相悖。笔者认为,治理舆论绝非对公民监督权和言论自由的干预,而是要将网络舆论监督导向能够与司法活动进行良性互动的理想状态。

  (一)立法规制网络舆论监督罗马法是将传统习惯或已存在的社会现象条文化编撰而成。尽管我国已颁布施行了《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对网络平台秩序进行规范,但关于网络舆论监督的相关法律法规并不完备,而网络舆论监督作为现今社会监督的主要方式已然发挥着作用。因此对网络舆论监督的治理,首先需要法条化加以规范,完善我国法律监督制度。近年来,因我国互联网的高度普及而形成了规模巨大的网民群体,这一背景条件催生了“网络水军”这一受雇于人发布特定信息并从中谋取非法利益的群体的出现。由于社交平台的开放性和匿名性,当网络水军被为达成某些特定目的之人所雇佣时,假借“舆论监督”之名,迅速充斥在各大论坛、社交平台,并形成舆论压力。当网络舆论与司法监督相联系时,社交平台用户会持续的关注、轻信这些不良舆论,并加剧其影响。这些别有用心之人将部分符合司法程序的正在调查中的案件或是仍未立案的情况推到台前,从而导致侵权行为泛滥,并使司法权威受到损害。尽管对于网络水军已有《刑法》等法律法规的约束,但罪名多为非法经营、诽谤、寻衅滋事等。由此看来,针对危害网络舆论监督、损害司法权威的法律规制并不完善。借鉴2005年修改的英国1981年《藐视法庭法》对于舆论监督的规制,“只有那些有严重妨碍或误导司法程序危险的言论才构成藐视罪”。[14]在关于网络舆论监督的立法工作中,可吸收国外的有益经验,借鉴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在维护司法权威的同时最大限度的保障公民的监督权和言论自由的权利。

  (二)建立完善舆情应对机制随着司法公开的进一步深化,司法活动更加透明公正,网民可以随时从司法机关的官方网站或各大媒体处获取司法活动的相关信息,这也助推了网络舆论的形成。而当网络舆论已然造成压力时,相应司法机关却未能及时应对舆论,使得舆论进一步发酵,并逐渐酝酿出不良舆论,最终导致司法威信受损。对照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各政府部门在对应重大突发事件舆情时,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召开新闻发布会,并在后续工作中持续发布相关信息。司法机关亦应如此,建立完善舆情监控、应对机制,时刻监测舆论。在面对案件的相关舆情时,能够及时核查相关问题,回应公众对案件的关切,发布信息的同时引导舆论向利于良性互动的方向发展。当舆论指出的问题被核实时,应积极主动地以司法程序系统内的监督机制矫正差错和失误。在回应网络舆论时,可借鉴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在各司法机构中设立新闻发言人,以法律规范、司法程序及法理依据等回应公众关切。进一步加强司法公开力度,保障公众知情权,促进公众对司法程序的认同。例如,从薄熙来案开始的全国微博直播大要案审理工作得到了舆论的高度赞扬,努力做到让每一位人民群众感受司法的公平正义。在不影响司法程序有序进行的情况下,及时公开案件各阶段进程及结果,将不良舆论扼杀于摇篮的同时,也能够让公众认同司法,更好发挥网络舆论监督的优势实现网络舆论与司法活动的良性互动。

  (三)加强司法宣传教育工作在问卷调查的受访者中,很大一部分是在访谈中形成的观点,这些观点形成的根据是被问卷问题或选项等凸显出来的观念,并非是他们的“真实态度”。[15]这也就意味着公众是易轻信和易受迷惑的。在强调依法治国的今天,公民的法治意识大幅提高,但许多公民的法律素养仍然较低,对司法活动不能准确地进行理解,以至于在社交平台上盲目轻信不良舆论并跟风发帖,使得不良舆论持续产生影响,最终危害司法权威。这不仅需要司法机关在舆情发生时采取有效的应对机制,更要有效利用司法机关在各大平台开通的社交账号来加强日常法制教育和法治宣传工作,将公众对于司法活动的关注度从更多偏向审判活动引向程序活动。让司法文化与大众文化接轨,培养公众的法治意识,提升其法律素养,让公众能够理解司法活动、相信司法权威。

  (四)注重培养司法工作者的职业素养法律是具有“僵硬性”的,在某些特定的情形下,将高度抽象概括的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的特定案件时,可能会产生与法律规范设立原意相违背的结果。这就要求司法工作者在日常的执法、司法工作中,要保持高度的专业素养,不仅要牢记法律法规的条文,实现法律上的正确;更要理解法律设立的出发点,结合社会经验,根据认定的事实谨慎地适用法律,做出合乎法律且又合乎法理而能让社会公众接受的司法决策。当应对舆情时,能够对已作出的司法决策进行合理解释。在很多引发舆论关注的案件中,都涉及到了法与情的关系问题。在处理这一关系时,司法活动可体现出一定的人文关怀,通过法与情的良性互动,建设一个充满人情味而又崇规尚法的社会。[16]司法工作者在法律给予的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适当参考舆论,对于利于弘扬社会正气、伦理道德的案件给予一定程度的理解,体现出民众能够理解的法律所追求的正义价值,从而提高司法的公信力。

  五、结论

  网络舆论监督,在互联时代兴起并以其匿名性、开放性、互动性和便捷性等特点逐渐成为社会监督的主要形式。尽管网络舆论监督有损害法制、损害司法权威之嫌,但通过治理可实现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活动的良性互动,并发挥其特有的优势推动司法监督制度的发展,培养公民的法治观念和法律素养,最终提高司法公信力,维护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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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的发展催生公众舆论与新闻舆论关系的变化

  浅析网络舆论监督问题与对策

  [摘要]网络的出现,改变了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思维行为习惯,同时也开辟了一条全新的舆论监督渠道。文章综合采取了文献查阅和实际调查走访相结合的研究办法,着重围绕网络舆论监督进行了对策的探讨和问题的分析,希望能够探讨出目前网络舆论监督工作中所存在的具体问题,并且提出行之有效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网络舆论;监督;人民群众;政府;信息;法律

  一、网络舆论监督工作的价值

  网络舆论监督就是人民群众通过互联网了解国家事务,广泛、充分地交流和发表意见、建议,对国家政治、经济、法律、文化、教育、行政等活动进行褒贬与评价。

  (一)拓宽反腐败渠道在传统模式下,如果想要对政府机关单位的种种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往往需要借助纪检监察的力量,也可以通过明察暗访的方式,发挥主流媒体在这方面的监督职能。这种方式相对来说具有一定的滞后性,而且也不能够起到全面监督的作用,甚至所耗费的人力、物力、财力是非常巨大的,是不符合现阶段我国发展需要的。而网络舆论监督恰恰将这方面的不足之处予以弥补,通过网络,通过这条纤细的网线,目前的监督工作当中已经打破了现存的时间限制、空间限制和地域限制,所有的人民群众都已经承担起了监督工作的重要主体,他们都是国家政府履行各项职能、开展执法行为的重要监督人。不仅如此,网络使得人民群众可以自由地在网络平台上发表自己的意见、建议,当遇到一些不公平的事件的时候,可以立即将其上传,不仅仅是通过文字的形式,还可以辅以图片和视频等作为有效的证据,这就使得我国现存的反腐败渠道得到了拓宽,成为全民监督、全国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

  (二)提升党的执政能力网络舆论监督工作实际上是对党和政府开展工作的一项有效监督和保障,可以有效提升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效率。从网络监督自身的特点上来说,其本身就具有成本低、效率高、灵活性强、直接性强的特点。这种互动平台使得人民群众和政府一级能够直接建立交流渠道,而政府官员也可以有效通过网络来倾听民声、了解民意,从而为其推出的各项决策提供一些有效的基层意见和人民群众的支持,也是符合了现阶段构建新型人民政府的需求的。

  二、网络舆论监督工作的不足之处

  (一)网络内容真假难辨网络出现在大众的生活之中,也不过短短20余年的时间,因此,如果从发展和成熟方面来说,目前我国的网络舆论监督工作尚存很多不足之处,在对舆论监督内容的真假评判上,仍然存在着很多的空白之处,学术界对此也是褒贬不一:一方面,我们不能够否定网络舆论监督的重要意义和价值,但另一方面,由于更多的人为了博眼球博关注博流量而采取。造谣和传谣的方式,使得网络舆论监督工作的开展举步维艰。实际上,虽然网络使得人民群众的监督变得更加简便、直接起来,但是我们不能够忽视,由于一些不法分子和存在利己主义思想的人,在对一些事件没有进行明确的认定或不掌握充足证据的前提之下,就为了赚取眼球、博取流量,盲目地将这些信息夸大并发放至网络平台之上,一瞬间引起了巨大的网络反响。这些信息和言论一般来说都具有较强的暴力因素,还带有人身污蔑因素。这种极具煽动性和情绪性的言论,本身就非常容易引起其他不了解实情的人民群众的同情,干扰判断,最后形成了巨大的网络舆论,甚至延伸成为暴力案件,侵犯了当事人被害者的隐私权和其他权利。

  (二)信息发布者匿名制如果将网络与现实生活进行对比,二者最直接的区别就在于网络的隐匿性和现实生活的真实性。在网络生活中,人们可以自由地发表言论,而不必担心遭受道德方面的谴责和法律的制裁,这都是因为他们都身披“马甲”,将自身很好地隐藏起来。匿名制使得很多的信息发布者可以随意地造谣、传谣,其付出的代价不过是被封号,这种过小的造谣成本,使得很多人在传谣造谣的时候都忽视了其所带来的危害性。甚至一部分人在进行网络监督的时候打着监督和反腐的旗号,恶意的对政府进行言论攻击,这种极具情绪化和煽动性的言论,非常容易形成跟风效应,所带来的恶劣影响也很难在短时间内被消除。

  (三)法律约束力度不足虽然近年来,我国政府已经逐渐意识到了网络舆论监督的重要性,也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还专门设置了网络警察这一特殊岗位,用以监督网络舆论和言论当中的不良行为,但是从立法和其法律约束力层面来讲,仍然存在着很多的问题,这些问题可以分为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对于造谣传谣者的法律责任追究还不够到位。从现实情况来看,很多媒体甚至是自媒体网络红人为了赚取流量博眼球获得巨大的利润会采取恶意夸大甚至是捏造事实的行为。究其原因,还是由于目前的法律约束力度不足,没有对此类行为予以严惩。而另一方面,一些举报人在举报之前会进行巨大的心理斗争,这些斗争主要是围绕自身的安全问题展开的,很多举报人都表示自己不愿意举报,一是因为这些事情并没有过多地涉及自己的利益,二是因为担心自己进行举报以后,容易被犯罪分子打击报复。在保护举报人这方面,我国政府尚没有出台有关的政策法规,也缺乏统一的规范化工作流程。这种法律层面上的不足,使得很多举报人在面对人身安全方面的担忧的时候,总是会选择对不法行为低头和屈服。

  三、网络舆论监督的有效对策

  (一)建立健全网络舆论监督机制应当意识到,目前想要进行更加有效的网络舆论监督,想要充分发挥人民监督的优势作用,首先需要保障其法律性,也就是需要建立健全网络舆论监督机制。通过规范化的管理流程和法制化的管理办法,使得人民的监督行为变得更加合理和科学。其次,还需要针对网络生活作出一定的规范化要求,不仅需要从完善法律法规方面着手,还需要加大网络警察的工作职能和工作范围,尽可能地为网络舆论监督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使得网络舆论监督具有强效的规范性和系统性,也避免出现造谣传谣的情况,尽可能保障网络舆论监督中的言论都具有一定的真实性。最后,要进一步提高网络举报的便捷性、实效性、安全性,充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把网络监督作为有效法律成果固定下来;增设专门的贪污调查网络专线,提供更多的网络举报直通车,让纪检和公检法部门以最直接最快速的方式查办举报信息,处理相关案件,限期公布处理结果,让每一个举报案件都能得到及时公正的处理,让每一位举报人都能得到满意的答复。

  (二)组建专业网络舆论反腐队伍要进一步加大对网络技术人员的培训力度,打造出一支素质高、能力强、负责任、有干劲的专业人才队伍,专注网络反腐,对网络舆情多分析、多关注,提高掌握网络舆情信息的研判和处置能力,及时澄清歪曲事实的网络舆情,及时纠正和引导歪曲党和政府的错误言论,及时归纳网络反腐典型案件,为网络反腐提供人才保障。对于网络曝出的官员贪腐、违法乱纪、滥用职权等案件,要迅速介入调查,及时有效跟进,一经核实限期结案严惩不贷。对于在网民中反响强烈的舆论热点案件,应突出处理、迅速结案,并坚决做到及时公布进展,公开惩处结果,以得到网民的支持与信赖,为维护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提高政府公信力提供保障。

  (三)全社会范围内形成舆论导向政府方面需要加强宣传,尽可能地在全社会范围内铺开宣讲活动。使每一位人民群众都能够意识到自己在网络生活中所担当的舆论监督角色,同时也能够意识到网络舆论监督的双面性,一方面,它是对于贪官污吏和社会不良行为的一次有效抗争,但另一方面,如果使用不当,甚至是不假思索地进行传谣造谣,那么非常有可能对被举报人产生致命的伤害,使得一条条鲜活的生命丧生于我们的周围。具体来说,政府需要联合当地的主流媒体做好舆论引导工作,通过发放宣传单和宣传手册的方式,使得人们能够掌握正确的网络舆论监督方法;通过投放公益广告和张贴海报的办法,使得人们开始意识到网络舆论监督的重要性,并且学会使用这种监督手段,充分发挥自身的监督职能。

  (四)施行实名制举报的舆论模式实际上,目前我们在开展网络舆论监督工作的时候,所面对的最大问题就是如何保障信息的真实性,因此可以采取实名举报的方式,通过构建这种新型的舆论监督方式,使得人们在发布信息和进行举报的时候能够多加思考,避免出现不负责任的言论和过于夸大的虚假信息。在实名制的举报模式之下,一旦发现造谣和传谣的情况,那么,可以非常有效地对发布信息的不法分子予以严惩,通过法律的手段对其进行约束和控制,从而形成更加良好有序的网络舆论监督氛围,使得人们都对自己所发布的信息进行思考,了解到只有在掌握了充分证据的情况之下,才能够进行举报。但是也需要意识到,实行实名制举报的舆论监督模式,虽然能够一定程度上保障信息来源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但是却很难打消举报人对于自身安全的担忧。因此,这就需要当地政府和相关责任部门积极地作出调整,对举报人的人身安全作出一定的保障,绝不可以泄露举报人的个人信息,要对举报人采取具体的保护措施,打消举报人的这种顾虑。

  四、结语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我国综合国力的不断提升,现阶段我们已经迈入了大数据时代,在这个时代背景之下,人们的生活、交往、工作、生产几乎都是围绕着网络进行的,网络不仅发挥着这些基础功能,而且还在网络传播速度日益加快的当下,逐渐肩负起了监督的职能。网络舆论监督对于社会不良行为、政府不良行为都起到了一定的约束和控制作用,甚至逐渐成为现阶段我国监督和治理政府的一种有效方式。在全新的时代背景之下,我们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尽可能地构建良好的社会氛围和有序的政府工作环境,而这一切都需要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职能,尽可能利用网络开展舆论监督工作。

互联网的发展催生公众舆论与新闻舆论关系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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