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票据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首页 > 招聘就业 > 银行招聘 > 正文 2021-10-09

  商业银行票据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票据融资业务操作,实现服务实体经济管理目标,根据《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及《XXX银行国内贸易融资业务制度》《XXX银行抵质押担保管理办法》等本行规章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部室、分支行、总行营业部、各村镇银行,用于票据融资业务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票据融资业务是指企业因贸易或经营流动资金周转需求,以其合法持有的一笔或多笔商业汇票为质押向本行申请融资的行为,主要内容包括如下:

  (一) 流动资金贷款(以下称票易贷);

  (二) 一次性开立同一到期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以下称票易票);

  (三) 一次性开立单一国内或国际信用证(以下称票易证)。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四条 申请办理票据融资业务的客户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且结算情况良好;

  (二) 资信情况良好;

  (三) 有真实、合法的贸易背景;

  (四) 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票据融资业务项下用于质押的票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商业汇票质押的要求;

  (二) 以合法商品或劳务交易为基础,具备法定票据要式、背书连续的未到期商业汇票;

  (三) 用于质押的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行参照总行公布的本行可以办理贴现的承兑行名单;用于质押的商业承兑汇票必须已取得本行商业承兑汇票保贴额度,未取得本行保贴额度的商业承兑汇票不纳入本办法范围;

  (四) 用于质押的商业汇票最后一手背书人签章名称与票据融资申请人一致。

  第六条 以下类型的商业汇票不得作为质押物:

  (一) 记载有“不得转让”或“委托收款”字样的商业汇票;

  (二) 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商业汇票;

  (三) 已设定质押等所有权有争议的商业汇票;

  (四) 以票据买卖为主要业务的票据中间商提供的票据;

  (五) 其他不符合本行要求的商业汇票。

  第七条 对票据真实性进行核查。经营机构受理票据融资业务申请后,经办机构客户经理应对用于质押的票据审核查验,具体包括对用于质押的商业汇票的真伪性、票据要素等进行认真审核,审核内容参照《XXX银行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XXX银行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管理办法》《XXX银行商业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XXX银行纸质商业汇票上海票据交易所信息登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一) 对于纸质商业汇票,经办机构客户经理应核查票据是否在上海票据交易所系统登记并到会计部门(柜台)办理验票手续,会计部门(柜台)人员核验票据并在上海票据交易所系统打印已确认承兑登记查询界面。

  (二) 对于电子商业汇票,经办机构客户经理应通过电子汇票系统查验票据真实性,并打印相关查询界面。

  第三章 职责与分工

  第八条 总行贸易金融部是票据融资业务的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制订和完善票据融资业务管理办法或操作规程、实施细则;负责票据融资业务的牵头开发、培训、推广等。

  第九条 总行授信管理部主要负责对票据融资业务进行授信审查审批。

  第一十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主要负责对整体业务风险状况进行监测、预警与分析。

  第一十一条 总行法律合规部主要负责审定票据融资业务相关合同文本和规章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并给予业务办理中需求的法律支持。

  第一十二条 总行信息技术部主要负责票据融资业务相关系统的开发、运行维护、监控等环节的技术支持;定期做好系统的数据备份、归档和清理工作等。

  第一十三条 各信贷经营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机构)作为业务拓展及前台操作部门,主要负责票据融资业务客户营销和客户关系维护,客户需求及意见的收集和反馈,接受客户票据融资业务申请,发起授信申请及信贷流程等工作。

  第四章 申请人需提供的基本资料

  第一十四条 办理票据融资业务的申请人原则上应向本行提交以下资料:

  (一) 《XXX银行票据融资业务申请表》(附件1);

  (二) 申请人的基本证照、法人代表身份证等能证明申请人主体合法的材料;

  (三) 公司章程;

  (四) 企业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及近三个月的财务报表;

  (五) 企业近一年的银行对账单;

  (六) 用途证明材料;

  (七) 买卖双方签订的商品或劳务交易合同;

  (八) 抵(质)押物清单和有权处分人同意抵(质)押的证明;保证人相关资料;

  (九) 质押应提供纸质汇票原件及复印件(按照原尺寸提供汇票的正面和背面复印件)或电子汇票系统票面查询信息;

  (十) 本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五章 期限、利率、质押率

  第一十五条 票易贷业务

  (一) 票易贷业务的相关担保有效期限应涵盖贷款的整个存续期;贷款期限根据申请人的实际需求而定,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二) 票易贷业务的利率按照本行利率相关规定执行。

  (三) 票易贷业务可申请票易贷专项授信,然后在授信金额内根据每次质押票据金额申请分笔发放贷款。

  (四) 票易贷业务中质押票据到期日短于贷款到期日(以下称短票长用),贷款金额不得超过用于质押的商业汇票的票面总金额的90%(即质押率不得超过90%)。

  (五) 票易贷业务中质押票据到期日长于贷款到期日(以下称长票短用),贷款金额不得超过用于质押的商业汇票的票面总金额的80%(即质押率不得超过80%)。

  第一十六条 票易票业务

  (一) 票易票业务的相关担保的有效期限应涵盖申请开立的银行承兑汇票的整个存续期;申请开立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期限和金额由交易双方商定,其中纸质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二) 票易票业务可申请专项授信,然后在授信金额内根据每次质押票据金额申请分批开立。

  (三) 票易票业务中质押票据到期日短于申请开立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以下称短票长用),申请开立的银行承兑汇票的总金额不得超过用于质押的商业汇票的票面总金额(即质押率不得超过100%)。

  (四) 票易票业务中质押票据到期日长于申请开立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以下称长票短用),申请开立的银行承兑汇票的总金额不得超过用于质押的商业汇票的票面总金额的90%(即质押率不得超过90%)。

  第一十七条 票易证业务

  (一) 票易证业务的相关担保的有效期限应涵盖申请开立信用证的整个存续期;申请开立的信用证付款期限和金额由交易双方商定,信用证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二) 票易证业务可申请专项授信,然后在授信金额内根据每次质押票据金额申请分批开立。

  (三) 票易证业务中质押票据到期日短于申请开立的信用证付款日或开证日加远期天数(以下称短票长用),申请开立的国内信用证的总金额(含溢装)不得超过用于质押的商业汇票的票面总金额(即质押率不得超过100%)。申请开立的国际信用证的总金额(含溢装)不得超过用于质押的商业汇票的票面总金额的90%(即质押率不得超过90%)。

  (四) 票易证业务中质押票据到期日长于申请开立的信用证付款日或开证日加远期天数(以下称长票短用),申请开立的国内信用证的总金额(含溢装)不得超过用于质押的商业汇票的票面总金额的90%(即质押率不得超过90%)。申请开立的国际信用证的总金额(含溢装)不得超过用于质押的商业汇票的票面总金额的80%(即质押率不得超过80%)。

  第六章 票易贷业务程序

  第一十八条 申请人向本行信贷经营机构提交相关申请资料。

  第一十九条 业务审查审批按照本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后,经办机构与申请人签署借款合同、《汇票质押合同》等,在借款合同里加注“质押票据一旦出现纠纷,甲方承诺按其所质押票据的票面金额及时补足款项作为该笔贷款的保证金。”条款。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将商业汇票按照质押背书方式背书给本行,背书栏上应有出质人(申请人)签章以及记载有本行“质押”字样,被背书人栏(即抬头)上应注明本行名称。

  第二十二条 经办机构客户经理出具《XXX银行票易贷业务开户通知书》(附件2),在柜台开立该笔业务对应的零金额其他保证金账户及出质人同名的内部账户。

  第二十三条 落实相关手续,审批结束后,进行放款。

  第二十四条 “短票长用”到期业务处理

  (一) 质押票据到期,将托收回款转至本行该笔业务对应的出质人同名内部账户,同时经办机构客户经理出具《XXX银行票易贷业务转账通知书》(附件3),于回款当日到本行柜台将回款全额(包括超过贷款金额的回款部分)从对应内部账户内划转至其他保证金账户,用于本行发放贷款的到期还款。保证金存款按活期利率计息。

  (二) 贷款到期,经办机构客户经理出具《保证金账户解冻通知书》(附件4),由柜台将保证金账户金额转入申请人结算账户用于还款。

  (三) 如贷款有多笔且到期日不同,或申请人部分还款时,经办机构客户经理出具《保证金账户解冻通知书》(附件4),由柜台进行“其他保证金部提”操作将金额转入申请人结算账户用于还款,部提次数不限,归还最后一笔贷款时由柜台做“其他保证金销户”处理将金额全部转入申请人结算账户用于还款。

  (四) 贷款到期前,如申请人已追加100%比例其他保证金用于该笔业务的担保,在办理完相关手续后,经办机构可为其办理解除票据质押手续。贷款到期,本行将保证金存款解冻后,申请人到经办机构办理还款手续。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申请人可以提前还款,但应提前30个工作日向本行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本行同意。申请人分次还款的,提前还款的次序由双方另行约定。申请人提前还本应按照实际用款天数及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第二十五条 “长票短用”到期业务处理

  (一) 贷款到期,申请人已按约定还本付息,经办机构可为其办理解除票据质押手续。如申请人提出继续申请票据融资业务,经办机构须与申请人重新签署《汇票质押合同》等协议。

  (二) 贷款到期,申请人未按约定还本付息,经办机构不得为其办理解除票据质押手续。质押票据到期申请人仍未按约定还本付息,经办机构须将托收回款转至本行该笔业务对应的出质人同名内部账户,同时经办机构客户经理出具《XXX银行票易贷业务转账通知书》(附件3),于回款当日到本行柜台将回款全额(包括超过贷款金额的回款部分)从对应内部账户内划转至其他保证金账户。经办机构客户经理出具《保证金账户解冻通知书》(附件4),由柜台将保证金账户金额转入申请人结算账户用于还本付息。

  第七章 票易票业务程序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向本行各信贷经营机构提交相关申请资料。

  第二十七条 业务审查审批按照本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后,经办机构与申请人签署《银行承兑汇票合同》《汇票质押合同》等,在《银行承兑汇票合同》里加注“质押票据一旦出现纠纷,甲方承诺按乙方所签发票据的票面金额及时补足款项作为该笔承兑业务的保证金。”条款。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将商业汇票按照质押背书方式背书给本行,背书栏上应有出质人(申请人)签章以及记载有本行“质押”字样,被背书人栏(即抬头)上应注明本行名称。

  第三十条 经办机构客户经理出具《XXX银行票易票业务开户通知书》(附件5)在柜台开立该笔业务对应的零金额承兑保证金账户及出质人同名的内部账户。

  第三十一条 落实相关手续,审批结束后,签发票据。

  第三十二条 “短票长用”到期业务处理

  质押票据到期,将托收回款转至本行该笔业务对应的出质人同名内部账户,同时经办机构客户经理出具《XXX银行票易票业务转账通知书》(附件6),于回款当日到本行柜台将回款全额(包括超过签发票据金额的回款部分)从对应内部账户内划转至保证金账户,用于本行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的到期兑付。保证金存款按活期利率计息。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在本行开立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本行将扣划保证金兑付,如有剩余资金,将由系统自动划转进入申请人结算账户。

  第三十四条 开立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如申请人已在保证金账户中缴存全额保证金,在办理完相关手续后,经办机构可为其办理解除票据质押手续。

  第三十五条 “长票短用”到期业务处理

  (一) 开立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申请人已足额偿付,经办机构可为其办理解除票据质押手续。如申请人提出继续申请票据融资业务,经办机构须与申请人重新签署《汇票质押合同》等协议。

  (二) 开立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申请人未按约定足额偿付,经办机构不得为其办理解除票据质押手续。质押票据到期申请人仍未按约定偿付,经办机构须将托收回款转至本行该笔业务对应的出质人同名内部账户,同时经办机构客户经理出具《XXX银行票易票业务转账通知书》(附件6),于回款当日到本行柜台将回款全额(包括超过签发票据金额的回款部分)从对应内部账户内划转至保证金账户,本行将扣划保证金兑付,如有剩余资金,将由系统自动划转进入申请人结算账户。

  第八章 票易证业务程序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向本行各信贷经营机构提交相关申请资料。

  第三十七条 业务审查审批按照本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后,经办机构与申请人签署信用证业务相关协议、《汇票质押合同》等,在信用证业务主协议里加注“质押票据一旦出现纠纷,甲方承诺按乙方所开立信用证的金额及时补足款项作为该笔信用证业务的保证金。”条款。

  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将商业汇票按照质押背书方式背书给本行,背书栏上应有出质人(申请人)签章以及记载有本行“质押”字样,被背书人栏(即抬头)上应注明本行名称。

  第四十条 经办机构客户经理出具《XXX银行票易证业务开户通知书》(附件7)在柜台开立该笔业务对应的零金额其他保证金—信用证保证金账户及出质人同名的内部账户。

  第四十一条 落实相关手续,审批结束后,开立信用证。

  第四十二条 “短票长用”到期业务处理

  质押票据到期,将托收回款转至本行该笔业务对应的出质人同名内部账户,同时经办机构客户经理出具《XXX银行票易证业务转账通知书》(附件8),于回款当日到本行柜台将回款全额(包括超过开立信用证金额的回款部分)从对应内部账户内划转至保证金账户,用于本行开立信用证的到期付款。保证金存款按活期利率计息。

  第四十三条 申请人在本行开立的信用证到期付款,经办机构客户经理出具《保证金账户解冻通知书》(附件4),由柜台将保证金账户金额转入申请人结算账户用于偿付。

  第四十四条 开立的信用证到期付款前,如申请人已在保证金账户中缴存全额保证金,在办理完相关手续后,经办机构可为其办理解除票据质押手续。

  第四十五条 “长票短用”到期业务处理

  (一) 开立的信用证到期付款,申请人已足额偿付,经办机构可为其办理解除票据质押手续。如申请人提出继续申请票据融资业务,经办机构须与申请人重新签署《汇票质押合同》等协议。

  (二) 开立的信用证到期付款,申请人未按约定足额偿付,经办机构不得为其办理解除票据质押手续。质押票据到期申请人仍未按约定偿付,经办机构须将托收回款转至本行该笔业务对应的出质人同名内部账户,同时经办机构客户经理出具《XXX银行票易证业务转账通知书》(附件8),于回款当日到本行柜台将回款全额(包括超过开立信用证的回款部分)从对应内部账户内划转至保证金账户,经办机构客户经理出具《保证金账户解冻通知书》(附件4),由柜台将保证金账户金额转入申请人结算账户用于偿付。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六条 经办机构应建立票据融资业务台账,分项记载用于质押的商业汇票的签发日及到期日。在质押纸质商业汇票到期日前,合理匡算邮程,及时办理相关托收手续;在质押电子商业汇票到期日前,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提示付款申请指令。

  第四十七条 经办机构按照本行有关规定办理材料归档。

  第十章 风险提示

  第四十八条 票据融资业务风险主要包括违规风险、经营风险、丧失风险和法律风险。

  违规风险主要指无真实贸易背景承兑票据,不合规票据用于质押,未按操作程序承兑票据等;经营风险主要指票据审查经验不足造成误收伪造、变造及“克隆”票据;丧失风险包括票据在途保管不善、库存票据保管不善等原因导致的已质押票据灭失等;法律风险主要指票据涉嫌违法取得,包括欺诈、挪用、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等,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的票据。

  为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本办法及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各自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总行贸易金融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商业银行票据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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