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现行再贴现管理方式的思考

首页 > 招聘就业 > 银行招聘 > 正文 2021-11-06

再贴现是中央银行进行宏观调控的货币政策工具之一,如何正确核算和反映再贴现业务,提高人民银行资产管理水平,是央行会计部门需要解决的问题。第一文档网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对现行再贴现管理方式的思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对现行再贴现管理方式的思考

  为转变金融宏观调控方式,发展票据市场,促进商业银行调整信贷结构,改善金融服务,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再贴现业务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把推广使用商业汇票作为现阶段改善金融服务的重要政策措施。各商业银行和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要高度重视商业汇票的推广使用,充分认识在供求关系变化和买方市场的条件下,运用和发展商业汇票对于衔接产销关系,加速资金周转,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和扩大市场需求的重要作用。各商业银行要结合本系统实际采取切实措施,支持、引导和鼓励开户企业在商品和劳务交易中使用商业汇票,通过大力发展票据承兑、贴现授信和转贴现业务,调整信贷资产结构,加强流动性管理,改善对企业的金融服务。同时,要选择并重点支持一些资信情况良好、产供销关系比较稳定的企业签发、使用商业承兑汇票,支持企业扩大票据融资,促进商业银行信用票据化。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要通过再贴现适当增加基础货币投放,合理引导信贷资金流向,支持商业银行扩大票据业务,发展票据市场。

  二、进一步完善再贴现操作体系,加快发展以中心城市为依托的区域性票据市场。人民银行各分行要适当集中再贴现业务管理,扩大对辖内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的再贴现转授权,切实加强和发挥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再贴现转授权窗口的作用。总行将通过分行对部分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单独安排、下达一部分再贴现限额。同时,各商业银行要适当扩大中心城市分行的票据承兑、贴现授信额度,并授权其开办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要大力推动商业银行系统内以及金融机构间的票据流通转让,促进以中心城市为依托的区域性票据市场的形成和发展。

  三、适应金融宏观调控的需要,适当扩大再贴现的对象和范围。一是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各类所有制企业以真实的商品、劳务交易为基础签发的商业汇票,经金融机构贴现后,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可按规定条件办理再贴现。二是把再贴现作为缓解部分中小金融机构短期流动性不足的一项政策措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在防范票据风险和规范业务操作的前提下,可选择一些资信情况良好、具有相应票据业务基础的城乡信用社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对其已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适当给予再贴现。鉴于上述金融机构没有汇票专用章,其作贴现背书时,可使用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三是对资信情况良好、产供销关系比较稳定的企业签发的商业承兑汇票,商业银行贴现后,可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四是对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办理的再贴现不再实行总量比例和投向比例控制。

  四、改进再贴现操作方式,提高业务效率。一是对确因商品、劳务及其交易方式的特殊性,无增值税发票作附件,申请人提交的其他书面材料能足以证明具有真实商品、劳务交易关系的已贴现商业汇票,人民银行可按规定条件办理再贴现。这类票据的范围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所列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商品、劳务交易。二是对商业银行省级分行持有的贴现和转贴现票据可办理回购。办理回购的,票据不作背书,且票据权利人仍为原贴现或转贴现银行。票据回购的业务审查按照现行的再贴现管理规定执行。该项业务仅限于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和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办理。三是要通过广泛运用计算机手段,提高再贴现业务操作和管理水平。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现行的再贴现业务信息管理系统,逐步运用计算机手段进行再贴现的档案管理、信息查询、数据传输和业务监控。同时,总行将进一步采取措施,逐步建立全国统一联网的票据业务信息查询和监控系统。

  五、严肃商业汇票结算纪律,切实维护商业汇票的信誉和流通秩序。要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商业汇票管理促进商业汇票发展的通知》(银发〔1998〕229号)要求,对故意压票、拖延付款和无理拒付的承兑银行,按票据金额处以每天万分之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负责人的行政责任。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的企业在票据到期以前不履约备足资金,造成承兑银行被动垫款的,承兑银行对垫付金额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向商业汇票的出票人收取每日万分之五的罚息。

  对现行再贴现管理方式的思考

  再贴现是中央银行进行宏观调控的货币政策工具之一,目前我国人民银行再贴现业务分为买断式再贴现和质押回购式再贴现。买断式再贴现是指申请人向人民银行办理再贴现时,将票据直接背书给人民银行。回购式再贴现是指申请人在向人民银行办理再贴现的同时约定一定期限后再行购回票据的交易行为。再贴现作为一种运用灵活、自主性强的调控手段,增强了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能力,在引导信贷资金投向和促进信贷结构调整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目前国内学者对人民银行再贴现业务的研究和探讨,大多集中于再贴现利率形成机制、再贴现工具如何设计以及再贴现在流动性管理中如何运用等方面,如冯全民(2010)对推进我国再贴现利率市场化的可行性进行了深入研究,张爱红(2009)对货币政策转向后的再贴现工具如何设计进行了探索等。而从人民银行内部会计管理视角对再贴现业务进行研究的文章较少。再贴现作为人民银行重要的资产项目之一,如何在现有的基础上进一步改进会计部门对再贴现业务的核算方式,提升再贴现业务信息反映水平,对于提高人民银行资产负债管理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一、近年来山东辖区再贴现业务发展现状

  我国的贴现、再贴现业务从1981年开始试办,经历了从试点、推广到规范发展等几个阶段。在这期间,受国内外经济形势、宏观货币政策变动、金融机构自身超额储备以及金融机构之间转贴现票据利率等因素影响,再贴现业务规模有一定波动。从山东省 (不含青岛,下同)实际情况来看,再贴现业务从2004年起开始收缩,至2009年1季度末一度降为零,2009年5月份起再贴现业务在山东省重新启动。截至2010年末,山东省再贴现余额达到约50亿元。目前,山东再贴现业务呈现以下特点:一是再贴现业务量不断增大。进入2010年以来,山东省再贴现业务呈现快速增长态势,全年再贴现发放规模较上年增长约20倍,创9年来的新高。二是再贴现业务地域范围进一步扩大,几乎每个地市都开展该业务。三是买断式再贴现呈快速增长态势。山东辖区自2008年10月份开始启用买断式再贴现以来,买断式再贴现业务迅速扩张。以2010年为例,全年发放买断式再贴现金额占全部再贴现金额的68%;年末买断式再贴现余额占全部再贴现余额的74%。

  二、现阶段再贴现业务快速增长的原因

  (一)政策支持有力,扶持重点明确

  2008年人民银行总行制定下发了《关于完善再贴现业务管理支持扩大“三农”和中小企业融资的通知》,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适当增加再贴现窗口,扩大再贴现的对象和机构范围,对各分支机构所办理再贴现的总量、期限和投向比例不再实行量化考核;规定通过票据选择明确再贴现支持的重点,对商业承兑汇票、涉及“三农”和中小企业的票据优先办理再贴现;明确再贴现可采取回购和买断两种方式,激发了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的积极性。

  (二)金融机构获利空间加大

  近年来随着票据市场利率持续走高,贴现利率、转贴现利率与再贴现利率之间的差额逐步扩大,办理再贴现可以为金融机构带来较好的经济收益。自2009年以来,山东省票据市场利率不断上升,2010年末,山东省3-6个月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利率为5.9%,较年初提高3.1个百分点,3-6个月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利率为6.5%,较年初提高1.6个百分点,3-6个月买断式转贴现利率为5.1%,较年初提高2.7个百分点,3-6个月回购式转贴现利率为5.9%,较年初提高3.3个百分点,票据市场利率维持在较高水平。相比之下,近两年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再贴现利率一直保持在1.80%的较低水平,2010年12月26日上调为2.25%,仍远低于票据市场利率。巨大的利差空间,使再贴现业务受到追捧。

  (三)货币政策逐步转型,流动性管理趋紧

  2010年,随着人民银行连续6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公开市场业务中对流动性回笼力度加大等政策的实施,货币政策逐步收紧。进入2011年,货币政策正式由适度宽松转为稳健,1-2月,人民银行两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截至2月末,各国有商业银行、交通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存款准备金率已经达到19.5%,为1985年以来的最高点。与此同时,2010年1月和10月,人民银行为控制信贷增速,分别对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招行银行、民生银行等上调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大型商业银行流动性明显收紧。在这种环境下,各金融机构可用资金减少,面对经济形势企稳回升状态下仍然高涨的资金需求,金融机构普遍面临资金供给不足的现状,通过向人民银行申请办理再贴现业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流动性短缺的问题。

  (四)买断式再贴现优势明显

  一方面,采用买断方式办理再贴现,金融机构将票据权利转移给人民银行,不再承担到期无法收回资金的风险;另一方面,金融机构办理回购式再贴现业务,会提高本行的贷存比例,影响监管部门对其存贷比的考核,而采用买断式再贴现,金融机构的“再贴现”科目余额为零,不影响存贷比考核,相应增加了金融机构的可用资金,有利于扩大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规模,提高了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业务的积极性。

  三、再贴现业务会计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人民银行再贴现业务会计管理现状

  目前人民银行办理再贴现业务的程序是:金融机构向其开户的人民银行货币信贷部门申请办理再贴现,填制再贴现凭证一式五联,第一联加盖预留印鉴,连同再贴现票据一并交人民银行货币信贷部门,货币信贷部门审批同意后,连同贴现票据送交人民银行营业部门。会计营业部门在接到由货币信贷部门批准的再贴现票据及凭证后,对再贴现业务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进行会计处理。买断式再贴现方式下,再贴现票据到期前由会计营业部门办理委托收款。

  人民银行使用“再贴现”、“利息收入”等表内科目及“再贴现票据”、“发出托收”等表外科目核算再贴现业务,在“再贴现”科目下按金融机构分设账户。办理再贴现业务时,借记“再贴现”科目,贷记“利息收入”和“商业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表外“再贴现票据”科目记收入。回购式再贴现到期收回时,借记“商业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再贴现”科目,同时表外“再贴现票据”科目记付出。办理买断式再贴现业务,在票据快到期时发出委托收款,只做表外处理,“发出托收”科目记收入,“再贴现票据”科目记付出。收到款项时,借记“商业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再贴现”科目,同时表外“发出托收”科目记付出。

  (二)人民银行再贴现业务会计管理存在的问题

  1. 再贴现会计核算方式不能体现配比原则。会计是一个管理信息系统,会计信息应该具有真实性和准确性。“配比原则”是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指某个会计期间或某个会计对象所取得的收入应与为取得该收入所发生的费用、成本相匹配,以正确计算在该会计期间,该会计主体所获得的净损益。人民银行办理再贴现所形成的利息收入,对应的会计期间是整个票据再贴现期间,因此按照配比原则,应该分配到票据再贴现期内的各会计期间中。而目前人民银行在办理再贴现业务时,直接将再贴现利息收入一次性计入损益,不能体现“配比原则”的要求。

  2. 再贴现会计核算方式不能充分体现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也是会计核算最基本的原则之一,是指会计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核算。目前两种再贴现方式最重要的区别是票据权利人是否发生改变。买断式再贴现的申请人通过背书将票据权利转移至人民银行。回购式再贴现申请人只是将票据实物等相关资料移交人民银行,不进行票据背书,票据权利人仍然是申请人自己,回购式再贴现是商业银行向人民银行融资的一种方式,其本质可以理解为人民银行提供给商业银行的再贷款。回购式再贴现与买断式再贴现的本质是不同的,但人民银行目前核算再贴现业务时没有区分二者,在办理时均是通过“再贴现”科目反映,不符合会计核算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同时无差别的会计处理方式,不利于分析货币政策传导效果。

  3. 在买断式再贴现方式下,基层人民银行票据识别能力仍需提高。近年来由于不法分子伪造、变造票据的手段越来越高明,使得票据甄别难度越来越大。人民银行办理买断式再贴现承担较大的票据风险。此外,人民银行营业部门前些年办理买断式再贴现业务较少,缺少票据甄别的经验,因此,需要进一步提高票据识别能力,防范资金风险。

  4. 电子商业汇票发展对传统业务处理方式带来冲击。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上线,为电子票据业务提供了安全高效的处理平台,也为人民银行再贴现业务会计核算提供了便利。但同时,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模式也给会计管理带来冲击,如电子商业汇票不具备实物形态,是否还需要通过“再贴现票据”科目进行处理;买断式再贴现票据到期只需通过系统提示付款,是否还需要通过“发出托收”科目进行处理等。

  四、完善人民银行再贴现会计管理的建议

  (一)构建“二元结构”会计要素,引入权责发生制

  人民银行再贴现会计核算业务面临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人民银行目前采用的核算基础是政府部门所使用的收付实现制。人民银行虽然是政府的重要职能部门,但同时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承担着制定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等职责,会计核算方式直接影响会计信息反映,影响各项政策实施效果的分析反馈,单一的收付实现制不能够满足人民银行会计核算业务的要求。因此,建议人民银行构建“二元结构”会计要素,即构建收付实现制为主要基础的预算收支表要素和权责发生制为主要基础的资产负债表要素,以优化会计核算方式,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二)遵循配比原则,真实反映再贴现利息收入

  建议按照配比原则,将办理再贴现业务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分期计入再贴现期间。人民银行应遵循权责发生制,设置“递延收益”科目,核算人民银行取得的应在本期和以后各期内分别计入损益的再贴现利息收入。在办理再贴现收取利息时,先将再贴现利息收入计入“递延收益”科目,在再贴现期间的各月,将原计入“递延收益”的利息分期转入各再贴现期间。

  (三)分设科目核算买断式再贴现与回购式再贴现

  据上文所述,是否转移票据权利为回购式再贴现和买断式再贴现的主要差别,这种差别使人民银行办理这两种业务时承担了不同的风险。现有核算方式无法体现这种差异,也不利于人民银行加强资产管理。建议按照风险迁移和风险补偿等类别的不同,在“再贴现”科目下分设“买断式再贴现”和“回购式再贴现”两个二级科目,进行区分核算,以更好地服务于人民银行资产管理的需要。

  (四)严格审核流程,优化业务办理方式,有效防范再贴现业务的资金风险

  为了规避票据风险,相关业务人员要严格履行审核程序,认真审核再贴现手续是否合规、票据要素是否齐全、背书是否连续等,确保票据真实性和规范。加强票据防伪知识的学习,借助票据真伪鉴别仪器对商业汇票的基本防伪点进行细致鉴别,有效防范票据欺诈业务风险。此外,人民银行应积极鼓励金融机构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电子票据再贴现业务,提高业务办理效率,防范票据风险。

  对现行再贴现管理方式的思考

  再贴现业务是票据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几年,票据市场在我国经济中的作用越来越大,中央银行不断加大推动票据市场发展的政策力度,商业票据、贴现和再贴现业务均有很大的增长。这几年票据市场发展的特点是:中央银行的再贴现业务的增长是以商业汇票的大幅度增长为基础的,而商业汇票中银行承兑汇票又占有绝对比例。在一些经济发达城市,以银行承兑汇票为主体的再贴现业务,成为中央银行支持中小金融机构资金的重要来源;作为一种运用灵活、自主性强的调控手段,再贴现业务也被基层央行广泛使用。通过再贴现手段可以紧密结合当地经济发展实际,引导资金流向,调整经济结构;同时,也可以改善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增强了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能力。

  从2001年下半年起,再贴现业务日趋萎缩,有的基层央行再贴现业务甚至已经停止,而与此同时金融机构之间的转贴现却日趋活跃,再贴现作为基层央行的资金调控手段和货币政策工具的效用基本消失。有相当多的观点只是将这一现象的原因归结为中央银行再贴现率高,市场贴现利率低,因此呼吁中央银行下调再贴现利率。而在笔者看来,问题并非如此简单。

  一、再贴现业务萎缩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不能简单地采取降低再贴现率的措施

  (一)金融机构超额储备过多,资金供求关系变化的影响

  虽然近几年金融机构的存款大幅度增长,但贷款的增长幅度却始终低于存款的增长幅度,因此造成金融机构在中央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十分宽裕,大大超出中央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6%存款准备金的比例。超额储备过多说明金融机构具有充足的支付清算能力,防范支付风险的能力在不断加强。在这种情况下,金融机构没有再贴现资金的需求,即不需要中央银行再贴现资金的支持,因此中央银行再贴现业务的规模必然受到影响。

  (二)金融机构把再贴现业务作为增加收入的一种手段

  再贴现的功能主要是:调控市场基础货币量,即通过再贴现业务直接向流通中注入或回收基础货币,通过再贴现规模的扩大和收缩、再贴现利率的升降,向经济主体传递中央银行政策信号,实施货币政策。在金融机构贷款风险管理严格,不允许发生新增贷款风险,而中央银行再贴现利率与票据贴现利率又有较大利差的情况下,金融机构必然把再贴现业务作为盈利的手段,廉价的中央银行再贴现资金成为金融机构竞相争夺的资源。在2001年9月再贴现利率调高之后,市场份额的大幅下降,一定程度上说明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业务目的不是为了调节资金供求,而是为了获得更多的再贴现与贴现的利差收入。

  (三)货币市场子市场全面发展的效应

  近几年,货币市场中的子市场与时俱进,同步发展。这些货币子市场的迅速发展,使商业银行拥有更多的融资方式、流动性管理手段及收入增长的渠道,在这种条件下,商业银行可以根据市场的变化随时自主选择融资手段。而金融机构通常是更多地将闲置资金投入拆借市场或回购市场、债券市场,票据市场业务包括再贴现业务的交易资金规模自然就会减少。

  总而言之,再贴现业务与再贷款一样同为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工具,其重要功能是围绕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需要适时适量调节基础货币,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当前在经济运行中的货币供应量增长与经济增长基本适应的情况下,再贴现规模并不是越大越好。因此,维持较高的再贴现利率,减少再贴现渠道基础货币供应,反而可以促使商业银行直接运用自身闲置资金,这样才能将再贴现与其他货币政策工具协调统一起来。

  二、再贴现业务运作和发展的相关条件及当前应采取的措施

  (一)再贴现业务运作和发展的相关条件

  首先,必须以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为依据。中央银行的再贴现业务必须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需要来确定是收缩还是扩大规模,重点支持哪些产业和限制哪些产业。

  其次,利率市场化程度要高。利率市场化程度是再贴现业务发展的决定因素,利率市场化程度越高越能体现市场对再贴现业务的需求。在对利率实行管制的情况下,再贴现利率有时不能完全体现市场的需求,会出现再贴现利率低于或高于货币市场利率的现象。

  再次,要有规范和发达的票据市场。再贴现依托票据市场的发展而发展,因此票据市场的广度和深度,票据市场的融资工具的多少,票据市场交易规模的大小等都会影响再贴现业务的发展。在当前我国票据市场体系不完善,票据市场开放程度低,票据交易方式单一等问题存在的情况下,再贴现业务的发展缺乏健康的票据市场运作基础和运作环境。票据市场的基础问题解决不好,再贴现业务的发展就无从谈起。

  第四,要有较高的再贴现窗口操作水平。再贴现业务发挥货币政策工具作用的大小和效果与中央银行的窗口操作水平具有很大关系。再贴现业务是在票据市场的发展中不断变化的,再贴现业务的管理办法要适应不同时期票据市场变化和发展的要求,中央银行要加强对市场的调研、分析和预测,使每一次窗口操作都能达到调控效果,体现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对经济结构调整和产品结构调整的要求。

  (二)当前对再贴现业务运作和发展应采取的措施

  1.赋予基层央行再贴现利率的浮动权。由于当前我国市场化程度不高,利率还没有完全市场化。在这种情况下,建议央行赋予基层央行适当的再贴现利率浮动权,以使基层央行可根据辖内再贴现业务的发展状况、银根松紧程度,在一定范围内更有效地实施货币政策。

  2.取消再贴现业务总量限额控制。再贴现业务发展的实践说明,对再贴现业务的发展规模实行限额控制没有实际意义。应通过市场资金供求关系来确定再贴现业务的扩大和收缩。这样基层央行可进一步提高窗口的操作水平,加强市场动态的分析和预测,适时地提高和降低再贴现利率,有效地支持或限制区域产业的发展,发挥结构性调控的作用。

  3.发挥再贴现业务促进企业信用建设的作用。中央银行在操作再贴现业务的过程中要将再贴现业务与培育企业信用紧密地结合起来,组织商业银行开展信用评级活动,将信用评级结果作为中央银行再贴现的主要依据,对不同级别的企业的票据要执行不同的再贴现率,促进企业树立良好的信用观念,为中央银行再贴现业务的发展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4.促进商业票据市场的规范发展。当前要规范发展银行承兑汇票,取消银行承兑汇票占资产总额的最低比例,降低银行承兑汇票的保证金比例,促进银行承兑汇票的发展,满足企业以商品交易为主的交易性票据的有效需求,促使商业银行的短期资金票据化;要大力推广商业承兑汇票,使企业之间的信用关系票据化,使商业承兑汇票逐步成为融通短期资金的主要形式;要扩大票据交易的品种,实现票据交易品种多样化,丰富再贴现票据的种类。

  5.修改《商业银行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放宽对个人办理票据贴现的限制,以适应当前经济主体日益多元化、各经济主体交往越来越频繁、票据流通加快的实际情况,扩大办理贴现再贴现业务的交易主体范围。

对现行再贴现管理方式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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